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
时间: 2011-01-24 浏览次数:?
一、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,观察、反映商品流通、市场运行、商品消费情况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,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、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。
二、本制度是国家和省统计制度,是国家和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、统计口径、计算方法,认真组织实施,按时报送。
三、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。基本调查方法是: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;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;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、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、连锁经营企业实行全数调查。
四、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。各设区市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,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。
五、本报表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。